当前位置:首页 > 帮助说明 > 禁运物品
禁运物品3
发布时间:2018/10/18 14:37:24    点击:5142次

空运安检要求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》第四章第三十二条: 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外,乘坐民用航空器的,禁止随身携带或者交运下列物品:
(一)枪支、弹药、军械、警械;
(二)管制刀具;
(三)易(燃、易爆、有毒、腐蚀性、放射性物品;

具体分解下来大致如下:
 一、任何枪支、弹药、军械、警械及涉及“武器”和“枪支”概念的任何货品(含玩具、及零部件)等
1、军用枪、公务用枪:手枪、步枪、冲锋枪、机枪、防暴枪等。
2、民用枪:气枪、猎枪、运动枪、麻醉注射枪、发令枪等。
3、其他枪支:样品枪、道具枪等。
4、军械、警械:警棍、军用或警用匕首、刺刀等。
5、国家禁止的枪支、械具:钢珠枪、催泪枪、电击枪、电击器、防卫器等。
6、上述物品的仿制品。

 二、管制刀具:管制刀具包括如下: 
A、 匕首、三棱刀、三棱刮刀、半圆刮刀、侵刀、扒皮刀、羊骨刀、猎刀、弹簧刀; 
B、 刀体八厘米以上,带自锁装置或非折叠式的单刃、双刃尖刀; 
C、 武术用刀(能开刃的)、剑等器械; 
D、 少数民族用的藏刀、腰刀、靴刀; 
E、 其它可能危害社会治安的刀具。 包括:菜刀,水果刀等.

三、易(燃、易爆、有毒、腐蚀性、放射性物品;
A、爆炸品或可能爆炸的物品:如烟花爆竹、起爆引信、电池、打火机、炸弹、手榴弹、照明弹、燃烧弹、烟雾弹、信号弹、催泪弹、毒气弹和子弹(空包弹、战斗弹、检验弹、教练弹、炸药、雷管、导火索、导爆索、非电导爆系统、爆破剂、礼花弹等及其仿制品。

B、气体:如压缩气体、干冰、灭火器、蓄气筒(无排放装置,不能再充气的)、救生器(可自动膨胀的)等;

C、易燃液体:如油漆、汽油、酒精类、机油、樟脑油、发动机起动液、松节油、天拿水、胶水、香水等;

D、易燃固体:自燃物质,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,如活性碳、钛粉、椰肉干、蓖麻制品、橡胶碎屑、安全火柴(盒擦的或片擦的)、干燥的白磷、干燥的黄磷、镁粉、乒乓球等;

E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:如高锰酸钾;

F、毒性和传染性物品:如农药、锂电池、催泪弹等;

G、放射性物质: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。

H、腐蚀品:如蓄电池、碱性的电池液。

I、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铁、磁钢等含强磁的制品。

J、其它航空禁运品,如:粉末状物品 (不论何种颜色) 、液体(不论使用何种包装)、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,如:睫毛膏 发型喷雾 指甲油 发型啫喱 唇蜜 洗发水 香水 啫喱除臭剂 护手霜 牙膏 洗手液 漱口水。

海关监管要求:

国际快递包裹要经过出口和进口的双重海关监管,对于颐龙来说,因为暂时只做出口的业务,故现将中国出口的海关监管总结如下,而对于颐龙的国际快递的收件人来说,是进口,因国家众多,各国的法律不一样,监管的内容也就不一样,颐龙就不一一枚举了!


禁止出口的物品:

一、已被列入我国公布的《禁止出口货物目录》的货物,禁止出口:

第一批列入《禁止出口货物目录》的货物:已脱胶的虎骨(指未经加: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)、未脱胶的虎骨(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)、犀牛角、牛黄、麝香、药料用麻黄草、香料用麻黄草、其他用麻黄草、鲜发菜(不论是否碾磨)、冷(冻)或干的发菜(不论是否碾磨)、四氯化碳(用于清洗剂的)、l、1、1—三氯乙烷(甲基氯仿)(用于清洗剂的)、三氯三氟乙烷(CFC—113)(用于清洗剂)、用油漆,着色剂等处理的原木(包括用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)、用其他方法处理的针叶木原木(用油漆、着色剂、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)、其他方法处理红柳桉木原木(用油漆、着色剂、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)、其他方法处理的柚木原木(用油漆、着色剂、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)、其他方法处理其他热带原木(用油漆、着色剂、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)、栎木原木(用油漆、着色剂、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)、山毛榉木原木(用油漆、着色剂、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)、楠木原木(用油漆、着色剂、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)、樟木原木(用油漆、着色剂、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)、红木原木(用油漆、着色剂、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)、泡桐木原木(用油漆、着色剂、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)、其他未列名非针叶原木(用油漆、着色剂、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)、未锻造或粉末状铂(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除外)、板(片)状铂(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除外)。
第二批列入《禁止出口货物目录》的货物:截面直径>4cm、长度>10crn棒状木炭、非圆型截面的棒状木炭。

二、国家禁止珍贵文物、革命文物和有损国家荣誉、有碍民族团结、在政治上有不良影响的文物出境。

三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、印刷品、胶卷、照片、唱片、影片、录音带、录像带、激光视盘、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;

四、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、植物(均含标本)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。


国家限制出境物品:

一、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;

二、国家货币;

三、外币及其有价证券;

四、无线电收发信机、通信保密机;

五、贵重中药材;

六、一般文物;

七、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。


其他有监管要求的物品:

一、药品  具体参阅:《药品管理法》《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 》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》《中药品种保护条例》《中药品种保护条例》《反兴奋剂条例》

二、食品 、肉制品 、原木制品,鲜活动植物及其器官.  具体参阅:《食品安全法》《进出口动植物检验检疫法》

三、烟草、食盐等国家专营物品。

四、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物品,具体参阅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》